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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| 關于推廣加工(gōng)貿易料件内銷征稅“自報自繳”的公告(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)
公告 | 關于推廣加工(gōng)貿易料件内銷征稅“自報自繳”的公告(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)
爲推進稅收征管改革,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,海關總署決定推廣加工(gōng)貿易料件内銷征稅自主申報、自行繳稅。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(xià):
進出口企業、單位在辦理加工(gōng)貿易料件内銷征稅預錄入時,選擇“自報自繳”後,無需再錄入“料件首次進口日期”,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(費(fèi))服務工(gōng)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(fèi),并對系統顯示的稅費(fèi)計算結果進行确認,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内容一(yī)并提交海關。
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